(2010)莲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康德成诉被告丁秋顺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德成,丁秋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康德成,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委托代理人张守成,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雯。被告丁秋顺,男,1946年6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德成诉被告丁秋顺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德成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925元。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铁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