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昌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山东广通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万能钢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通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万能钢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初字第461号原告山东广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继兆,董事长。被告山东万能钢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能钢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万能钢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福兴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陶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