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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电线电缆厂与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电线电缆厂,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104号原告:海盐××电线电缆厂,住所地:海盐县××镇长××号。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鲁××。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电线电缆厂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30日以被告将拖欠货款全额汇入原告帐户,现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电线电缆厂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4元,由原告海盐××电线电缆厂负担。审判员  钱加政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