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电线电缆厂与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电线电缆厂,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104号原告:海盐××电线电缆厂,住所地:海盐县××镇长××号。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鲁××。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电线电缆厂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30日以被告将拖欠货款全额汇入原告帐户,现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电线电缆厂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4元,由原告海盐××电线电缆厂负担。审判员 钱加政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