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富××与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28号原告:富××。被告:陶××。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诉被告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以“原、被告友好协商并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撤回对被告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连华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陶沈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