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富××与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28号原告:富××。被告:陶××。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诉被告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以“原、被告友好协商并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撤回对被告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连华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陶沈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