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刑初字第03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汝霞、陈高财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汝霞,陈高财,孙亚锋,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灞刑初字第03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汝霞,捕前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四院43所职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被告人陈高财,农民,捕前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四院43所临时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被告人孙亚锋,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被告人杜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志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汝霞、陈高财、孙亚锋、杜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汝霞、陈高财、孙亚锋、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张志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汝霞、陈高财、孙亚锋三人窜至航天工业公司第四研究院43所工装库房内盗窃阳模、缠绕模具等配件总计25件,后陈汝霞、陈高财、孙亚锋伙同在门外等候的被告人杜某一起将赃物拉至豁口金鑫金属回收公司,销赃得款3200元;而后陈汝霞、陈高财、孙亚锋、杜某再次窜至该工装库房内盗窃生产用模具及配件32件,四人将赃物拉至赵西工业园区过完磅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共计146446元。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汝霞、陈高财、孙亚锋、杜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其中陈汝霞、陈高财、孙亚锋盗窃两次,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杜某参与盗窃一次,数额巨大。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汝霞、陈高财、孙亚锋、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杜某辩护人的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杜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辩称杜某没有参与预谋盗窃,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汝霞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四院43所(以下简称航天四院43所)职工,陈高财系该单位临时工,2009年7月3日二人预谋盗窃单位工装库房模具等配件,陈汝霞配制了库房钥匙,陈高财到单位开具了出门证,并联系了认识的收废品的被告人孙亚锋,向孙亚锋称有废铁要卖,并谈好价格每公斤1.9元,约好次日在庆华中学附近见面,因杜某有三轮摩托车,孙亚锋又叫杜某开三轮车帮其拉货。第二日(星期六)中午12时许,四人见面后,陈汝霞、陈高财、孙亚锋骑杜某的三轮摩托车进入航天四院43所,陈汝霞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工装库房,三人进入库房内,关了库房大门,在陈汝霞指挥下,将25件阳模、缠绕模具等配件装入三轮摩托车,用纸板遮挡,孙亚锋发现陈汝霞、陈高财是在偷单位财物,孙亚锋伙同陈汝霞、陈高财将赃物拉出库房,陈高财向值班武警出具了出门证,并称还有一车,将车开出大门,与在门外等候的杜某一起到赵西工业园区过完磅后,陈汝霞、陈高财在此等候,孙亚锋、杜某将东西拉至豁口的金鑫金属回收公司以每公斤2.1元的价格销售得款3300元。孙亚锋、杜某返回过磅处后,付给陈汝霞、陈高财2000元。之后陈汝霞、陈高财、孙亚锋、杜某再次回到该工装库房,陈汝霞打开库房,几人进入库房后,又关了库房门,在陈汝霞指挥下,把生产用模具及配件32件装上三轮车,用纸板遮盖,杜某发现是偷东西,四人将赃物拉到赵西工业园过磅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破案后,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发还被害单位。经灞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6446元。其中第一次被盗物品价值105891元,第二次被盗物品价值40555元。本案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7月4日下午15时,公安人员巡逻到洪庆街道办事处赵西村时发现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装有工业模具等物品,车厢上盖有纸板,形迹可疑,遂将陈汝霞、陈高财、孙亚锋、杜某四人带回公安机关审查,并发现模具及配件上标有向阳公司标识,经与向阳公司联系并清点库房模具,4人遂供述了盗窃航天四院43所工业模具及配件的事实。2、航天四院43所科研生产部沈波报案材料及被盗物品清单证明,2009年7月4日该所接到洪庆派出所通知,得知工装库房被盗,经清点,丢失阳模、缠绕模具等25件,估计价值约14100元、锻模压模具等32件,估计价值约45630元。3、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向阳公司43所库房,被告人陈汝霞、陈高财、孙亚锋、杜某对盗窃地点及物品进行了指认。4、扣押物品清单、被害单位领条证明,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作案所使用杜某所有的三轮摩托车被扣押。5、灞桥区价格认证中心灞价鉴字(2009)8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证明,灞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人员实地查看了被盗物品,并根据被盗单位提供的部分模具加工合同、发票及被盗物品的成新率,对于未能提供发票的被盗物品按市场废钢价格估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6446元,其中第一次被盗物品价值105891元,第二次被盗物品价值40555元。6、证人任某证言证明,她是航天四院保卫处门卫,负责开进、出门证,陈高财是其单位302车间的临时工。2009年7月3日陈高财找她说第二天有废料要卖,因认识,她也没有问是什么东西,就给开了出门证。7、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09年7月4日13时许,有两个收破烂的用三轮车拉了约1500多公斤废旧模具等,他按废铁每公斤2.1元收了,付了3300元。8、被告人陈汝霞供述证明,2009年7月3日中午他与陈高财闲聊时,陈高财说能弄来出门证,还认识收破烂的,二人商量第二天偷库房的模具当废铁卖。第二天12时许,在车间门口见陈高财和两个收破烂的开着三轮车,他嫌人多,目标大,就让一个收破烂的留下,他与陈高财、另一个收破烂的三个人进去。他用事先配好的库房钥匙打开门,让把三轮车开进库房,他将库房门关上,由他指挥,三人将模具及零件装到三轮车,陈高财用纸板盖住车箱,将车开出,他锁了库房门后,与在门外等着的那个收破烂的四人一起到赵西村过了磅,二个收破烂的把东西拉走卖了,回来给他2000元,他给陈高财1000元。之后他们四人又开三轮车回到单位,他用钥匙打开库房后,一起进到库房内,还是由他指挥,四人将32件生产用模具及配件装上摩托车,几件较重的,由他操作吊装上车,用纸板遮挡后,拉到赵西村过磅时,被巡逻民警抓获。9、被告人陈高财供述证明,2009年7月3日他与陈汝霞闲聊时,陈说能弄到模具零件,他说能弄到出门证,也认识收破烂的,二人就商量第二天偷些模具零件当废铁卖。当天下午他和认识的一个姓孙的收破烂的联系,说有废料卖,并谈了价钱每公斤1.9元。4日中午他与姓孙的在庆华中学门口见面,姓孙的还叫了一个人,开了一辆三轮摩托车。陈汝霞来后给他说来的人多,他就让姓孙的叫来的那人在外面等着。姓孙的开着三轮摩托车拉着他,陈汝霞骑一辆踏板摩托车到43所库房,陈汝霞用钥匙打开门,让把车开进库房,陈汝霞又关了库房门,由陈汝霞指定要拉的模具,三人一起装车,他用纸箱盖在上面,姓孙的也没有问什么,之后骑三轮摩托拉他出了门,陈汝霞在后面锁了库房门,到大门时,他把出门证给了武警,并说还有一车。在门外,姓孙的让等的那个人骑着车,陈汝霞也来了,四人一起到赵西村去过了磅,之后,姓孙的与叫来的那人一起拉着东西向豁口走了,过了一会儿回来,姓孙的给陈汝霞2000元,陈汝霞给他1000元。后四人又回到单位库房,陈汝霞用钥匙开了门,进到库房后,又关了库房门,还是由陈汝霞指定,四人又装了一些模具零件,有几件较重的,陈汝霞操作吊上车,几人用纸板盖在车上,出门时,武警也没有问,到赵西村过磅时,派出所民警就过来盘问,把他们带到公安机关。10、被告人孙亚锋供述证明,他长期在洪庆收破烂。2009年7月3日下午,陈高财给他打电话说有废铁要卖,让他到向阳公司43所,并说好每公斤1.9元,第二天他就从老家洛南到洪庆。陈高财让他在庆华中学见面,因杜某有三轮摩托车,他就叫杜某帮他拉些货。见面后,陈高财领着他们到向阳公司一个工房门口,来了一个穿黑短袖的嫌人多,陈高财就让杜某在外面等着,他骑着三轮摩托,跟着陈高财和穿黑短袖的到43所里面。孙亚锋供述的盗窃过程与陈汝霞、陈高财供述的过程一致。孙亚锋还供述,过完磅后,他与杜某把东西拉到豁口一个回收公司以每公斤2.1元卖了3300元,回到赵西村过磅处,他给穿黑短袖的2000元。开始陈高财只是告诉他拉废铁,后来到库房后,他见神神秘秘的,又是关大门、又是用废纸板盖车厢,他想是偷单位的东西,他也没有问。孙亚锋还供述,他叫杜某时,说叫杜拉货,杜也没有再问,完后他准备付杜100元运费。以前杜某也给他拉过货,他付些运费给杜。11、被告人杜某供述证明,2009年7月4日9时许,孙亚锋打电话让他中午12时去拉些货,他开着三轮摩托车与孙亚锋在庆华中学等来一个人,这个人领着他俩到去43所的路上见到一个穿黑短袖的男子,这人嫌人多,他就在外面路上等着,孙亚锋与那两人到43所去了。半个小时后,孙亚锋骑摩托车拉着姓陈的出来,车上装着钢铁模具和零件,用纸箱板盖着,穿黑短袖的骑着踏板摩托赶上来后,四人一起到赵西村过完磅,他与孙亚锋到豁口一个回收公司卖了3300元,回到赵西村过磅的地方,孙亚锋给穿黑短袖的2000元。后四人又回到向阳公司43所内,穿黑短袖的用钥匙打开库房门,他把三轮车开进库房,那人又关上门,四人就把模具等东西搬上车,有几件较重搬不动的,穿黑短袖的用航吊装上车,几人用纸箱板盖在车上,他骑车拉着陈高财和孙亚锋向外走到大门时,陈高财向武警打了招呼,就出了大门。四人到赵西村过磅时,被巡逻民警盘查抓获。杜某还供述,孙亚锋叫他时只是说拉货,后他进到库房拉东西时见用纸板盖车厢,他想可能是偷单位的东西,他只管拉货,没有多问,他只挣百拾元的运费。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沈波报案陈述的两次被盗物品的价值是其估计的价值,灞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通过实地查看被盗物品,并根据被盗单位提供的部分被盗物品加工合同发票及被盗物品的成新率,对于无发票的被盗物品按照废钢的市场价格估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6446元,该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四名被告人亦无异议,故对沈波报案所称的价值不予认定。其余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各被告人亦无异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汝霞、陈高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单位财物,被告人孙亚锋、杜某虽未参与预谋,但孙亚锋在第一次进入库房,得知陈汝霞、陈高财二人是在偷单位财物时,仍参与作案,销赃后,再次伙同进入库房实施作案,第二次参与盗窃主观上已明知;杜某第一次未进入库房,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杜某明知陈汝霞、陈高财、孙亚锋从单位内拉出的模具系盗窃所得,故杜某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杜某之后伙同进入库房后发现陈汝霞、陈高财是在偷单位财物时,仍参与作案,故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其中陈汝霞、陈高财、孙亚锋两次进入库房实施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杜某参与盗窃一次,数额巨大。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汝霞、陈高财预谋并实施盗窃行为,系主犯;孙亚锋、杜某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四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物已经全部追回发还被害单位,未对被害单位造成损失,可对四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杜某依法可判处缓刑。杜某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犯罪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应依法没收。各被告人被抓获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应折低刑期。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及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汝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高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孙亚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4日起至2013年7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五、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杜某所有的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旭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吕 敬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