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良民与温岭市小灵童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民,温岭市小灵童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262号原告:孙良民,城北街道石粘路297号。被告:温岭市小灵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北街道山马村。法定代表人:蒋良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良民与被告温岭市小灵童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良民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