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商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杭州可靠性仪器厂与浙江万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可靠性仪器厂,浙江万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嘉商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可靠性仪器厂。法定代表人:曹骥。委托代理人:张文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万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根。委托代理人:周永元。上诉人杭州可靠性仪器厂(以下简称可靠性厂)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万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正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08)善民二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7月12日,可靠性厂、万正公司签订了一份《标识件生产及采购总合同》,约定由万正公司为可靠性厂制作电路板。该合同附件一《价格和交货期协议》��一条第二款规定“新加工批量板(30块以上)不收光绘费和网架费,其他新板累计加工达到30块,则乙方(万正公司)返还甲方(可靠性厂)光绘费和网架费”。该合同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出于军工保密的需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随时无条件移交乙方生产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如:光绘片、图纸、网架等)。当乙方不能移交或移交不全时,则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万正公司为可靠性厂制作了电路板,可靠性厂、万正公司曾因价款发生民事诉讼。至今,万正公司未按约返还光绘费20096.04元和网架费19080元。诉讼中,可靠性厂、万正公司对能否按约返还光绘片及相应的图纸和网架存有争议,原审法院委托鉴定中,万正公司未按要求提供鉴定材料,导致鉴定无法完成。另查明,可靠性厂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三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可靠性厂一审诉称:自2003年始,万正公司根据可靠性厂提供的电路板图纸制作光绘片,然后按该光绘片制作印刷电路板后供应给可靠性厂,可靠性厂向万正公司支付制版费。由于可靠性厂系军工企业,设计制作的电路板涉及到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故在可靠性厂、万正公司签订的《标识件生效及采购总合同》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出于军工保密的需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随时无条件移交乙方生产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如:光绘片、图纸、网架等)。如乙方不能移交或移交不全时,则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该总合同附件一《价格和交货期协议》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新加工批量板30块以上不收光绘费和网架费,其他新板累计加工达到30块,则乙方返还甲方光绘费和网架费”。至2007年可靠性厂、万正公司的承揽关系终止时,可靠性厂要求万正公司按约��还4411张光绘片及相应的图纸和网架,并返还加工批量板达30块以上的光绘费和网架费时,万正公司却置之不理。可靠性厂认为,可靠性厂、万正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和相关附件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万正公司应严格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现万正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决:万正公司返还光绘费20096.04元、网架(工程)费19080元;万正公司支付不能返还光绘片4295张及相应图纸和网架的违约金30万元。万正公司一审辩称:本案案由不应列为承揽合同纠纷,应列为返还财产纠纷。可靠性厂主张返还资料和违约金无事实依据。2004年7月12日双方签订《标识件生产及采购总合同》、《价格和交货期协议》各壹份,在《价格和交货期协议》第一条产品分类可靠性产品、民品二类,根据军工产品质量要求严格,其验收标准高于民品,所以军工产品价格比民品明显高,根据《价格和交货期协议》第一条中单价可以分析其中2mm双面板0.09元/平方厘米,单面板0.05元/平方厘米可能是军工产品。根据《标识件生产及采购总合同》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出于军工保密的需要全部资料移交,从双方业务往来分析无军工产品加工,而民品双方没有约定将资料移交,所以可靠性厂要求返还光绘片无事实依据,同样可靠性厂主张违约金无事实依据,且可靠性厂在起诉前无论军品还是民品均未主张要求将全部资料移交。二、追加杭州通用电测有限公司、杭州杭可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为共同原告。根据已生效的嘉善县人民法院(2007)民二初字757号、758号民事判决书和可靠性厂提供证据,该业务系万正公司与可靠性厂和杭州通用电测有限公司、万正公司与可靠性厂和杭州杭可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共同发生,所以部分权利共有,可靠���厂应当进行主张。三、可靠性厂主张返还光绘费、网架(工程)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嘉民二终字第587号民事裁定书:该院认为,2005年11月之后,万正公司提供给杭州可靠性仪器厂的部分产品已不适用《标识件生产及采购总合同》约定的价格,实质上已对合同进行了修正,从严格意义上讲,原合同已不再适用。现可靠性厂依据已生效裁定不再适用合同主张权利,可靠性厂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综合上述,可靠性厂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可靠性厂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可靠性厂的返还光绘费、网架费的诉讼请求。可靠性厂、万正公司对于返还光绘费、网架费有约在先,因此,万正公司应予返还。万正公司关于依据已生效裁定不再适用合同主张权利的辩解,关于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均不能成��。第二,关于可靠性厂的支付不能返还光绘片及相应图纸和网架的违约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可靠性厂要求万正公司承担违约金,按照可靠性厂、万正公司的约定,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条件一是万正公司不能按约返还光绘片及相应图纸和网架。这一条件是符合的。万正公司未按要求提供鉴定材料,应当视为万正公司不能返还光绘片及相应图纸和网架,万正公司还应当承担鉴定费用。条件二是出于军工保密的需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可靠性厂应当证明返还光绘片及相应图纸和网架与军工保密有关。但是,可靠性厂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案所涉光绘片及相应图纸、网架与军工保密有关,因此,对可靠性厂该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万正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可靠性厂返还光绘费20096.04元,返还网架费19080元;驳回可靠性厂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88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8658元,由可靠性厂负担7638元,万正公司1020元。鉴定费用6000元由万正公司负担。宣判后,可靠性厂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双方约定的保密条款适用于本案所有产品,而非仅指军工产品。况且,本案可靠性厂提交的资质证明及160份军工产品购销合同足以证明本案产品为军工产品,否则《标识件生产及采购总合同》第七条第五项就不会约定军工保密条款。现万正公司不能返还合同约定的图纸、光绘片、网架等物,其理应按约定向可靠性厂支付30万元违约金。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可靠性厂一审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万正公司负担。被上诉人辩称:本案可靠性厂要求加工的定作物为民用产品,而非军用产品,而且可靠性厂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定作物为军用产品,因此,可靠性厂要求万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标识件生产及采购总合同》第七条第五项保密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可靠性厂认为该项约定适用于本案所有产品,而万正公司认为本案保密条款仅适用于军工产品,但本案的产品为民用产品,该约定对本案不适用。对此,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该项约定系保密违约条款,从权利义务一致性角度考虑,既然��正公司承担了保密义务,则可靠性厂应支付相应的对价,从一般习惯上而言,该对价应体现在产品的加工价格上。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价格和交货期协议》,万正公司为可靠性厂加工的同一型号的产品分为可靠性产品和民品两类,而且可靠性产品的加工价格明显高于民品的加工价格,虽然本院现无法确认双方约定的可靠性产品就是军工产品,但可以得出军工产品的加工价格是要高于民品的加工价格,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权利义务一致性,实现合同法所追求的公平原则。根据上述分析,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该保密约定适用于军工产品,而非民用产品。据此,本院认为,可靠性厂的诉讼请求要求得到支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其一,涉案产品为军工产品;其二,可靠性厂应提供双方一致确认图纸的清单;其三,万正公司不能返还与上述图纸、光绘片等资料。关于条件一,可靠性厂虽然提供了其为军工企业的资质证明及与案外人的购销合同,以证明涉案产品为军工产品,对此,本院认为,可靠性厂虽为军工企业,但这与涉案产品是否为军用产品并没有必然的关联性;根据购销合同表面的记载,合同上约定成套设备确实为军工产品,但这不能证明涉案产品和该成套设备存在关联性,即涉案产品用在成套设备上,为军工产品,可靠性厂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条件二,可靠性厂应提供万正公司签收确认图纸的相关证据,才能确定万正公司返还图纸、光绘片等资料的型号及数量,如果直接要求万正公司承担返还的图纸、光绘片等资料责任,并由可靠性厂予以确认,则万正公司能否提交符合可靠性厂要求的资料,完全取决于可靠性厂的态度,这对万正公司显然不公平。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靠性厂在交���万正公司图纸时并未要求其出具相应清单,因此,可靠性厂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条件三,根据本院庭审确认的事实,万正公司认为虽然本案产品为民用产品,相关资料不需返,但从解决纠纷的角度同意返还,因此可以确认万正公司具有返还上述资料的能力。综上,在可靠性厂不能提交万正公司签收确认图纸清单,负有举证不能责任的情况下,本案应以万正公司同意返还的资料数量作为返还依据。但鉴于可靠性厂一审中没有请求万正公司返还资料光绘片、网架等资料的具体请求,而是直接请求要求万正公司支付违约金,因此,本院对此不予以处理。可靠性厂可于事后另行与万正公司协商解决资料返还问题。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388元,由杭州可靠性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宁建龙审 判 员 章 能代理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