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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之虹与陈其荣、叶美仙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之虹,陈其荣,叶美仙,徐军民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655号原告:刘之虹,男,1963年7月12日,住衢州市柯城区荷花巷6幢3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曹顺生,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其荣,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洪桥路32号。被告:叶美仙,女,1971年1月8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依锦坊35号东单元302室。被告:徐军民,城区迎和小区34幢中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之虹与被告陈其荣、叶美仙、徐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之虹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其荣、叶美仙、徐军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之虹撤回对被告陈其荣、叶美仙、徐军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80元,公告费950元,合计4530元,由原告刘之虹负担。审判长 李    海    声审判员 余    洪    喜审判员 邓建二○一0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叶    柳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