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之虹与陈其荣、叶美仙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之虹,陈其荣,叶美仙,徐军民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655号原告:刘之虹,男,1963年7月12日,住衢州市柯城区荷花巷6幢3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曹顺生,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其荣,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洪桥路32号。被告:叶美仙,女,1971年1月8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依锦坊35号东单元302室。被告:徐军民,城区迎和小区34幢中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之虹与被告陈其荣、叶美仙、徐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之虹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其荣、叶美仙、徐军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之虹撤回对被告陈其荣、叶美仙、徐军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80元,公告费950元,合计4530元,由原告刘之虹负担。审判长 李 海 声审判员 余 洪 喜审判员 邓建二○一0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叶 柳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