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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浙江××有限公司、卢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浙江××有限公司,卢某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398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东镇车头村。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被告:卢某某。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卢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