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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04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甲与楼某某、丁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甲,楼某某,丁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045号原告丁甲。被告楼某某。被告丁乙。本院在受理原告丁甲诉被告楼某某、丁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楼某某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丁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楼某某所有的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