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三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翰德电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西北毛纺厂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翰德电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西安市西北毛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438号原告西安翰德电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丰庆路**。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西安市西北毛纺厂,,住所地西安市北郊徐家湾东侧法定代表人杨怀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炜,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西安翰德电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西北毛纺厂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亚芳、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鹏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17160股全部出售给原告,且2001年的现金分红也归原告所有,原告从此享有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权益及每年的股息红利。但协议签订至今,被告一直不给原告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经原告多次催促,无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所持有的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17160股归原告所有;2、被告尽快协助原告办理股权的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股份转让属实,由于被告业务繁忙,与原告缺乏沟通,所以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1992年7月14日,被告与西安民生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法人股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认购西安民生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票1万股,内部职工股3万股,每股售价2.5元。其中3万股系被告法定代表人杨怀安个人购买。被告购买该股票后,于1998年10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证券帐户为********,并于2008年10月27日领取了94年红利1202.82元,96年红利2917.20元,持股数也增加为17160股。2002年,被告法定代表人杨怀安向原告单位借款50000元,由于未能偿还该款,被告与原告在2002年10月10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同意将原持有“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票壹万柒仟壹佰陆拾股全部转让给原告,被告不再享有“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权益,二零零一年现金分红归原告所有。原告将从此享受“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权益及每年的股息红利。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未依约履行。2010年1月22日,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证明,称“西安市西北毛纺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东名称为西北毛纺厂,股东代码DDD0600236,于1992年认购民生集团10000股法人股,经过历年分红转增,截止目前被告持有民生集团股份(证券名称:西安民生,证券代码000564)17160股”。上述事实,有法人股认购协议书、办理法人股股权证通知、红息领取单、证券账户页、西安市工商局未央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理应将其持有的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始法人股17160股的相关手续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西安市西北毛纺厂所持有的17160股民生集团股份(证券名称:西安民生,证券代码000564,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东名称为西北毛纺厂,股东代码DDD0600236)及增配股份、孳息的所有权归原告西安翰德电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西安市西北毛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西安翰德电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办理上述17160股民生集团股份的过户变更手续。本案诉讼费873元由被告承担436.50元(原告已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436.50元),本院退还原告43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 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