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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新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108号原告:石××。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