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108号原告:石××。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