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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商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宋丕军与崔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丕军,崔洪平,许乃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商初字第2203号原告宋丕军,男,1954年8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崔洪平,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第三人许乃涛,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丕军与被告崔洪平、第三人许乃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丕军于2010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丕军负担。审判员  孙永杰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