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尚子富与玉环飙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子富,玉环飙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386号原告尚子富,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路桥区蓬街镇新丰村2区55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通畅,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飙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村。法定代表人林秋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子富与被告玉环飙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子富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子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子富撤回对被告玉环飙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尚子富负担。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