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民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龚某某、袁某某与阮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袁某某,阮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民初字第259-1号原告龚某某。原告袁某某。被告阮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袁某某诉被告阮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袁某某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阮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阮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庆平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轩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