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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缪××与杭州中××钢××家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杭州中××钢××家具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37号原告缪××。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杭州中××钢××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夏××。原告缪××诉被告杭州中××钢××家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缪××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缪××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长义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来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