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缪××与杭州中××钢××家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杭州中××钢××家具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37号原告缪××。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杭州中××钢××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夏××。原告缪××诉被告杭州中××钢××家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缪××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缪××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长义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来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