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水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方某某、王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水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方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截止2009年8月,被申请人方某某、王某某欠申请人张某某4200000元及利息。现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方某某所有坐落于上海市昆明路388弄2号2101室商品房一套。申请人张某某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方某某所有坐落于上海市昆明路388弄2号2101室商品房一套(房地产权证号:虹20080057**)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尔然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顺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