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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欧美化学有限公司与山东万丰铝塑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欧美化学有限公司,山东万丰铝塑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113号原告:湖州欧美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凤路688号。法定代表人:吴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万丰铝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临九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欧美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丰铝塑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州欧美化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州欧美化学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久湖州欧美化学有限公司撤回对山东万丰铝塑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诉讼费541元,由湖州欧美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