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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秀泾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晓松与顾奇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松,顾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泾商初字第47号原告:杨晓松,市秀洲区油车港镇钱家桥村五组塘家港。委托代理人:杨承乔,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奇龙,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濮家湾村顾塔浜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松诉被告顾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顾奇龙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晓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顾奇龙银行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可冻结存款至满额;或者查封、扣押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斌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