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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外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金长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北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金长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北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外初字第8号原告:宁波市鄞州金长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新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青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利彬,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海静,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北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罗大铖,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金长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北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金长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金长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黄文琼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施雪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