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孙丹艺与许建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丹艺,许建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59号��告:孙丹艺,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许建冲,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杰银,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丹艺诉被告许建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丹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丹艺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朱 岚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