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商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宋丕军与韩振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丕军,韩振琪,许乃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商初字第2205号原告宋丕军,男,1954年8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韩振琪,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第三人许乃涛,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丕军与被告韩振琪、第三人许乃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丕军于2010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丕军负担。审判员 孙永杰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