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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286-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崇德与张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崇德,张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286-2号原告沈崇德,楚门镇城西路134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楚龙,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琴,门镇大岙里村外宅巷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崇德为与被告张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小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崇德撤回对被告张小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崇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