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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9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昌洪与方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昌洪,方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951号原告胡昌洪,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前河新村12号。邮寄地址:义乌市江东南路76号,联系电话:1350689****。被告方诚,经商,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三区37幢7号。联系电话:1387777****。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昌洪诉被告方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昌洪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昌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昌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昌洪负担。审 判 长  杨飞雄审 判 员  吴伟平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