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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史赵英与张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张军;史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浙绍辖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赵英。 上诉人张军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36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绍兴市越城区银都花园。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间系民间借贷纠纷事实清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被上诉人为接受货币方,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虞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李世和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章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