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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540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汪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