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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江麗与被告李保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江麗,李保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曹江麗,女,1947年11月6日生,汉族。被告李保源,男,1959年1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江麗与被告李保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江麗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江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江麗减半承担25元。审判员  何欢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