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江麗与被告李保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江麗,李保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曹江麗,女,1947年11月6日生,汉族。被告李保源,男,1959年1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江麗与被告李保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江麗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江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江麗减半承担25元。审判员 何欢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