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路商初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张某某、江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江某某,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路商初第31号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胡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江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江某某、吴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以原告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依法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金艺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