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北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孟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唐山市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底,被告人孟某以诈骗他人租金为目的,将其租住的租期为三个月的唐山市路北区天龙楼1楼1门502室对外出租一年,骗取被害人王某年租金人民币10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被告人孟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侯某、赵某、吴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发还材料,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照片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淑萍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