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姚××、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姚××,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2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园林路××号。负责人:韩××。委托代理人:秦××。被告:姚××。被告: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姚××、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债权债务已清为由,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34元减半收取156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判员 金 叶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磊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