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张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上诉人张某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36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绍兴市越城区银都花园。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间系民间借贷纠纷事实清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被上诉人为接受货币方,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虞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哲 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章 卫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