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88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制衣纺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制衣纺织(深圳)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制衣纺织(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某,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上诉人××制衣纺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3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公司提交的王某某在职期间(2007年3月至2008年12月)的工资单显示王某某2007年3月至11月底薪为1000元/月(5.74元/小时)、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底薪为1150元/月(6.61元/小时)、加班时数[其中2007年3月至11月加班776.5小时(未区分正常工作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2007年12月正常工作日加班86小时、休息日加班47.5小时]及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数额(其中2007年3月至12月为5207.76元)。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王某某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及数额。××公司提交了王某某在职期间(2007年3月至2008年12月)的工资单,王某某提交了其2007年5月、7月、9月、11月、12月等五份工资条。五份工资条与相应月份的工资单显示的内容一致,故本院确认工资单的真实性。工资单记载了王某某在职期间的底薪、加班时数及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数额,××公司应当以底薪为基数按照加班时数计发王某某的加班工资。经查,王某某2007年3月至11月应得加班工资为7799.94元=5.74元/小时×(388.25小时×150%+388.25小时×200%)(加班时数776.5小时按正常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各半计算),2007年12月份应得加班工资为1480.64元=6.61元/小时×(86小时×150%+47.5小时×200%),共计9280.58元。故××公司应当支付王某某2007年3月至12月加班工资差额4072.82元=9280.58元-5207.76元,××公司已足额支付了王某某2008年度的加班工资。原审判决××公司支付王某某加班费差额626.79元及25%经济补偿金156.7元,王某某未提出上诉,视为对原审判决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公司上诉主张已足额支付王某某在职期间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虽部分不当,但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其处理结果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上诉人××制衣纺织(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 艾 新代理审判员 梁 媛代理审判员 肖 立 昕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叶云(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