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油墨化学有限公司与浙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油墨化学有限公司,浙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114号原告杭××油墨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街南××号。法定代表人骆××。委托代理人(特别委托授权)奚振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委托授权)XX,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路。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油墨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油墨化学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油墨化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油墨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1元,由原告杭××油墨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