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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江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油墨化学有限公司与浙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油墨化学有限公司,浙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114号原告杭××油墨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街南××号。法定代表人骆××。委托代理人(特别委托授权)奚振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委托授权)XX,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路。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油墨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油墨化学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油墨化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油墨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1元,由原告杭××油墨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