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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东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武义县桐琴镇楼王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振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义县桐琴镇楼王村村民委员会;王振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东商初字第9号原告武义县桐琴镇楼王村村民委员会。镇楼王村。法定代表人王卫平。被告王振广,桐琴镇楼王村振兴路31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桐琴镇楼王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振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县桐琴镇楼王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义县桐琴镇楼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杜松法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林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