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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恢一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停与西安煌轩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停,西安煌轩饮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恢一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陈停被执行人:西安煌轩饮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龙,董事长。陈停与西安煌轩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煌轩饮食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陈停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煌轩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