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某甲与楼某甲乙遗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甲,楼某乙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6号原告:楼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楼某乙。原告楼某甲诉被告楼某乙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楼宇栋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某甲起诉称:立遗嘱人楼金某、孙某某见自己年事已高,而又十分疼爱孙某楼某甲,于是两人商议决定把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以遗嘱的形式留给孙某楼某甲。1995年2月16日,立遗嘱人楼金某、孙某某叫来了同村的黄某甲、金甲和金某三人,让黄某甲和金甲为见证人,由金惠某某笔,写了一份遗嘱,把自己所有的财产让孙某楼某甲继承,其中包括座落于义乌市下骆宅白塘畈村的五间房屋,共计111.38平方米。过了几天,原告的母亲黄某乙就代原告收下了这份遗嘱,一直保存至今。1995年3月20日楼金某在家病故,2002年4月2日孙某某在家病故。孙某某病故后,下骆宅白塘畈村的五间房屋一直由原告的母亲黄某乙代原告进行租赁保管。现要求确认1995年2月16日楼金某、孙某某所立的遗赠遗嘱有效,依法判决原楼金某、孙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下骆宅白塘畈村的五间房屋由原告继承。被告楼某乙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楼某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土地使用权登记证明一份,用以证明立遗嘱人楼金某、孙某某对下骆宅白塘畈村的111.38平方米的五间房屋享有所有权。证据二、遗嘱一份,用以证明立遗嘱人楼金某、孙某某把自己拥有的财产让原告继承。证据三、2009年11月9日义乌市稠城街道白塘畈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加盖义乌市公安局稠北派出所公某),用以证明孙某某于2004年12月25日前去世的事实。证据四、2009年10月19日义乌市稠城街道白塘畈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加盖义乌市公安局稠北派出所公某),用以证明楼金某于1995年去世的事实。证据五、2009年11月12日义乌市稠城街道白塘畈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立遗嘱人楼金某、孙某某只生有楼某乙一个子女。证据六、申请证人黄某甲、金某、黄某乙出庭作证,其中证人黄某甲出庭作证的证明内容是关于楼金某、孙某某立遗嘱的经过情况以及遗嘱内容的真实性;证人金某出庭作证的证明内容为:1、楼金某、孙某某立遗嘱的经过情况;2、遗嘱内容的真实性;3、立遗嘱之后,在楼金某去世之前遗嘱已由黄云钗保管了;证人黄某乙出庭作证是证明黄某乙作为遗嘱保管人知道原告接受遗赠的情况。证人黄某甲证实:证人是原告楼某甲的舅舅,她的母亲是证人的姐姐。当时是金某电话打给证人,说亲家公楼金某叫证人过去一下,当时楼金某是住在义乌市篁园路家里的。证人到那里的时候,孙某某、金某、金某的父亲金甲已经在场,黄云钗、楼某乙当时是否已经在场记不清楚了,写遗嘱的时候他们两个已经在场了。当时楼金某坐在房间里的床上,他说只有一个楼某甲了,他想把白塘畈村的房子留给楼某甲,希望楼某甲能够成才。楼金某讲了之后由金惠某某写遗嘱,写好之后楼金某、孙某某、金甲、金某和证人是肯定签过字的。楼某乙、黄某乙有没有签过字记不清楚了。遗嘱手续办好之后证人就走了。确认原告庭审时提供的遗嘱就是刚才陈述的金某所书写的遗嘱。证人金某证实:证人是原告楼某甲的邻居。楼金某生病的时候是证人在服侍的,有一天楼金某叫证人打电话给证人的父亲金甲和黄某甲,让他们来一下,然后证人打电话给他们两人,他们两人就过来了。金甲和黄某甲谁先到的证人已经记不清楚了,他们两人过来之后,楼金某就讲了立遗嘱的事情,他说来叫证人写,将这个事情写下来。证人就写下来并且在遗嘱上签了自己的名字。证人在代写遗嘱的时候在场人有金甲、黄某某、楼金某、孙某某还有楼某乙和黄某乙夫妻。楼某乙和黄云钗是什么时候到场的证人记不清楚了,他们是住在一起,楼上楼下的。当时是住在义乌市篁园路的,门牌号码记不清楚了。证人将遗嘱写好之后,证人父亲金甲、黄某甲、楼金某和孙某某都在遗嘱上签了名字。楼金某和孙某某有没有在遗嘱上做过其他事情证人记不清楚了。在楼金某去世之前,楼金某跟证人讲,他已经把遗嘱交给原告的母亲黄某乙了,具体什么时候交给黄某乙证人不清楚。听楼金某讲,他将遗嘱给楼某甲的母亲保管。确认原告庭审时提供的遗嘱就是刚才陈述的金某所书写的遗嘱。遗嘱上楼金某、孙某某的私章是谁盖的记不清楚了。证人黄某乙证实:证人是原告楼某甲的母亲。当时是在1995年楼金某去世之前,有七人在场,分别是楼金丙妻、证人夫妻、金甲、金某、证人的弟弟黄某甲,当时金某是在服侍他的,金甲、黄某甲是楼金某叫来的,证人夫妻两人是孙冬某某叫的。楼金某一直说楼某甲聪明,要将房子留给楼均。当时遗嘱是金某写的。写好之后他们五人都签了字,证人夫妻两人没有在上面签过字。后来,楼金某感觉自己不行了,他就将遗嘱交给证人,叫证人替楼某甲保管。楼金某去世之后,该房屋开始的时候是空着的,这两三年起证人替楼某甲在出租,租金是给楼某甲上学支付学费,孙某某一直没有回到白塘畈房屋居住过。证人跟楼某乙结婚的时候,房屋还是比较新的,房屋是楼金丙妻建造的。本院认为,被告楼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与原告陈述相印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义乌市稠城街道白塘畈村村民楼金某、孙某某生有一子楼某乙,原告楼某甲系楼某乙的女儿。1995年2月16日,由黄某某、金甲见证,金惠某某书,楼金某、孙某某立下一份遗嘱,决定把属于楼金某、孙某某所有的包括座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白塘畈村的五间房屋(地号为28-15-01-019,证号为8899号,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四至是:东××外××界××路、南本户墙外为界靠弄路、西本户墙外为界靠弄路、北本户墙外为界靠弄路)在内的财产归孙某楼某甲继承。后楼金某于1995年3月20日去世,孙某某于2002年4月2日去世。上述遗嘱一直由原告母亲黄某乙代为保管,本案所涉房屋现由原告母亲黄某乙代为管理出租。本院认为:楼金某、孙某某于1995年2月16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意思表示真实,程序合法,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由于原告楼某甲并非楼金某、孙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故遗嘱内容属于遗赠。在楼金某、孙某某去世后,该书面遗嘱一直由原告母亲代为保管且由其代为管理出租,应认定原告已接受遗赠,原告现要求确认本案所涉五间房屋归其所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楼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楼金某、孙某某于1995年2月16日所立的遗嘱有效。二、座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白塘畈村的五间房屋(地号为28-15-01-019,证号为8899号,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四至是:东××外××界××路、南本户墙外为界靠弄路、西本户墙外为界靠弄路、北本户墙外为界靠弄路)归原告楼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楼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附注】(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