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国冶星光电子有限公司与陕西迦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岳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国冶星光电子有限公司,陕西迦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岳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114号原告:深圳市国冶星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蛇口后海大道东角头工业区C座。法定代表人:杨朝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静林,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迦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菊花园17号正信智能大厦6楼A座。法定代表人:曾旭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必宇,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岳健,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国冶星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迦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岳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国冶星光电子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国冶星光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国冶星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8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王 旭审判员 唐星利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