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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一提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贺某某、聂某互易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某某,贺某某,聂某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一提字第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贺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赵某,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聂某,男。申请再审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贺某某、聂某互易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一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贺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聂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因新证据而发生改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7)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4996元,黄某某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胡 劭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春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