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甲与应某某、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应某某,周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364号原告:周甲。被告:应某某。被告: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与被告应某某、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甲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应某某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中天大厦a幢301室的房产(地号:1-775-5-21,房产证号:26××65,建筑面积:121.05平方米),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应某某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中天大厦a幢301室的房产(地号:1-775-5-21,房产证号:26××65,建筑面积:121.05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董臻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