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洪与吴小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吴小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30号原告:王洪。委托代理人:方永生。被告:吴小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诉被告吴小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王洪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潘沁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