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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裁字第054-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栓,陈文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054-1号申请执行人:陈长栓,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文亭,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23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9年12月24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文亭的银行存款2062.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陶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