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柯步村与周凤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步村,周凤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柯步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招脉。被告周凤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风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步村诉被告周凤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步村于2010年2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收到房款386000元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凤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柯步村提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步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柯步村负担。审判员 张锦钢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