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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柯步村与周凤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步村,周凤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柯步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招脉。被告周凤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风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步村诉被告周凤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步村于2010年2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收到房款386000元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凤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柯步村提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步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柯步村负担。审判员  张锦钢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