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催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中××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海催字第48号申请人:中××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申请人中××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aa/0106136757,面额人民币163200元,出票人中××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永康市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中××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09年5月26日的银行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 萍审 判 员 余雅美审 判 员 何诗昂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汪晓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