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1075号原告:张某,西安大华中学校长。委托代理人:杨豫军,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农行解放路支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391元,减半收取695.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