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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俊龙与黄森学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龙,黄森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王俊龙被执行人:黄森学王俊龙与黄森学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黄森学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俊龙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王俊龙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