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俊龙与黄森学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龙,黄森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王俊龙被执行人:黄森学王俊龙与黄森学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黄森学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俊龙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王俊龙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