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73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高密市欣琦凯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豪成贸易有限公司、孙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欣琦凯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豪成贸易有限公司,孙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734-1号原告:高密市欣琦凯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会山。委托代理人:杨红耀。被告:绍兴县豪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祖成。被告:孙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欣琦凯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豪成贸易有限公司、孙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密市欣琦凯纺织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豪成贸易有限公司、孙志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密市欣琦凯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豪成贸易有限公司、孙志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28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