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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朱培庆与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屠吉林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培庆,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屠吉林,朱顺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662号原告:朱培庆。被告: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被告:屠吉林。被告:朱顺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培庆诉被告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屠吉林、朱顺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屠吉林、朱顺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培庆撤回对被告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屠吉林、朱顺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3元(缓交),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华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