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朱培庆与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屠吉林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培庆,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屠吉林,朱顺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662号原告:朱培庆。被告: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被告:屠吉林。被告:朱顺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培庆诉被告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屠吉林、朱顺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屠吉林、朱顺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培庆撤回对被告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屠吉林、朱顺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3元(缓交),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华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