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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刑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必保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必保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霍刑初字第0006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必保,男,1944年9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9月1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2010年9月26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抓获,2010年10月13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捕,2010年10月13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30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12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必保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必保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安徽省313地质队从2010年1至4月份在霍邱县马店镇溜山村下元组勘探打井四处,分别是罗井zk38孔、山井zk49孔、兰井zk013孔、仲井zk410孔,四井在施工和和装备撤出时,受到当地群众无理阻碍,并以过路费、搬家费等理由进行敲诈。2010年6月3日,马店镇溜山村下元村民组组长李必保分别以过路费、搬家费敲诈兰井、山井项目负责人现金分别为3500元、3000元。同年6月26日又以同样的方式敲诈罗井项目负责人现金3000元。案发后,李必保家人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9500元。并配合公安机关帮助仲井设备撤出现场。取得313地质队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戚某某证言,被害人郝某某、罗某某1、兰某、仲某某陈述,313地质队与溜山村村民达成的协议和收条、313地质队提供的赔偿清单、313地质队建议书,霍邱县公安局接收证据清单及收条、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必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认罪悔罪,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不关押不致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必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刘功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代)  朱凤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