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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钜x光电有限公司、上诉人谢A与被上诉人谢B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钜x光电有限公司,谢A,谢B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钜x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A,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敖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谢A,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敖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B,男。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钜x光电有限公司、上诉人谢A为与被上诉人谢B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钜x光电有限公司、谢A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钜x光电有限公司、谢A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钜x光电有限公司、谢A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8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钜x光电有限公司、谢A各自负担人民币15400元,其余人民币30800元由本院各退回给上诉人深圳市钜x光电有限公司、谢A人民币154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拓审 判 员 陈 国 华代理审判员 王   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娜(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