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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文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文民初字第26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周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诉称:1996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玉壶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8月17日生育长女取名周某乙,现跟随被告的母亲一起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周某丙,现跟随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1999年2月原、被告均出境到意大利务工,由于被告在国外爱好赌博,双方逐渐产生了矛盾,直至感情破裂。2007年8月被告周某甲离家外出,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长女周某乙由被告抚养,次女周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被告周某甲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护照和居留复印件、原、被告及子女的户籍证明和女儿周某丙的护照、居留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1996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年××月××日在玉壶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8月17日生育长女取名周某乙,现跟随被告的母亲一起生活。1999年2月原、被告均出境到意大利务工。××××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周某丙,现跟随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原告陈某于2010年4月27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长女周某乙由被告抚养,次女周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生育了二个女儿。原告诉称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准许双方离婚,但原告又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诉请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达标人民陪审员  富法成人民陪审员  张根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温宇翔